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的解 讀(四)
錄入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3-26 09:45:32修改的主要內容(四)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與現行法律法規做好銜接,進一步完善發票違法行為處罰程序。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向當事人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刪除“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關干“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
修改的主要內容
(四)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
與現行法律法規做好銜接,進一步完善發票違法行為處罰程序。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向當事人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刪除“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關干“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的規定,考慮到部分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情形未達到立案標準,適用簡易處罰或首違不罰而無需立案,刪除“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秘:
(五)完善發票印制、領用、開具規定
將近年來發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為制度安排,對發票印制、領用、開具規定進行優化完善。
一是按照“企業印制發票”轉為政府采購事項的要求,刪除“發票準印證”“印制發票的資格”等規定,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和發票防偽用品管理要求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是為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減輕納稅人發票使用負擔,刪除發票領購、簿、發票工本費、發票保證人和保證金等相關規定。三是為防范冒用身份領用和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明確身份驗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在領用、開具、代開發票時,其經辦人應當實名辦稅”;細化《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變更金額”包括不得變更涉及金額計算的單價和數量;完善紙質發票作廢紅沖的具體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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