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錄入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6-03 14:23:15資源回收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后,能否變更增值稅計稅方法?
答:資源回收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在5號公告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資源回收企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變更為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后,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舉例說明:
情形一:資源回收企業A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23年1月起,從事銷售報廢產品業務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開票”資格。A公司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于2024年7月1日起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則必須在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滿36個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計36個月)后方可重新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情形二:資源回收企業A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23年1月起,從事銷售報廢產品業務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開票”資格。如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而是繼續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則必須在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滿36個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計36個月)后方可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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